問題1:我公司與a公司簽訂了銷售合同。由于甲方違約,合同終止。根據協議,甲方支付了我10萬元的賠償金。我們公司收到的補償收入是否開具發票?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和《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單位和個人銷售商品、提供加工、修理、更換服務、進口商品、銷售服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無形資產或房地產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繳納增值稅。
本公司收到的補償收入不屬于上述任何一項,因此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我們不應該向a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而應該開具收據。
問題2:杭州注冊公司資本為人民幣500萬元。如果公司想注銷,股東必須補足注冊資本嗎?
答復:(1)如果貴公司沒有外債,本公司將不參與償債。因此,股東無需補足認購資金,直接申請注銷;
(2) 如果貴公司存在外債,由于公司涉及償債,當公司現有資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股東需要補足注冊資本償還外債。
問題3:由于資金不足,我公司向A公司借款1000萬元,借款合同是否支付印花稅?
答復:由于上述借款合同不是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簽訂的借款合同,因此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和《印花稅稅目稅率附表》,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和借款人簽訂的貸款合同(不包括同業拆借)應繳納印花稅。換句話說,與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合同(包括與金融機構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和抵押合同)需要根據貸款合同繳納印花稅。這里強調的是,簽訂合同的對象是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其他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并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中國人民銀行和專業銀行以外的單位。
提醒:并非所有銀企貸款合同都需要繳納印花稅。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簽訂的貸款合同免征印花稅。